民法典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改名字

民法典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改名字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改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改名字的流程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改名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想要变更名字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名字中可能存在着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或者是改名字存在着被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情况等等,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华律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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